關于開展省級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通知

公告類型:政策法規    發布日期:2020-06-05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開展省級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通知

頒布機構:廣東省財政廳 頒布文號:粵財采購〔2020〕6號 頒布日期:2020-05-21

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8〕162號)、《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粵金監〔2019〕58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省級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定義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是指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憑借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金融機構以供應商信用審查和政府采購信譽為基礎,按便捷貸款程序和優惠利率,為其發放無財產抵押貸款的一種融資模式。

  二、基本原則

  (一)財政引導、銀企自愿。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進行政策引導,提供技術支持和加強監督管理。銀行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服務以及貸款額度,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選擇參加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并自由選擇合作銀行。

  (二)市場主導、風險自擔。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預金融機構與供應商之間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銀企雙方自行承擔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業務風險,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不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三、基本條件

  (一)供應商

  供應商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應當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已獲得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

  2.具備依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等信用記錄;

  4.金融機構要求的不屬于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的其他條件。

  (二)金融機構

  有意向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由其省級機構或法人機構在業務開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融機構基本情況;

  2.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具體方案及融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申請條件、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業務流程、審批時效、優惠承諾等;

  3.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

  4.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自行承擔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風險等事項的承諾。

  省財政廳對滿足上述條件的金融機構及其融資產品信息,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專區”予以公布。

  四、融資業務模式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分為線上融資和線下融資兩種模式(具體操作流程詳見附件1、2)。

  “廣東省政府采購系統”(以下簡稱“省政采系統”)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中征平臺”)以及“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平臺”(以下簡稱“省中小融平臺”)對接上線前,金融機構采用線下融資模式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系統對接后,金融機構可自主選擇采取線上融資或線下融資模式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

  “省政采系統”向“中征平臺”和“省中小融平臺”安全、準確、及時傳輸相關數據。“中征平臺”和“省中小融平臺”向金融機構展示或根據接口規范傳輸相關數據,供金融機構授信及業務辦理使用,并向“省政采系統”傳輸金融機構業務成交數據。

  省財政廳將依托“省政采系統”搭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服務平臺,進一步優化和完善與“中征平臺”、“省中小融平臺”的系統對接功能,鼓勵具備技術條件的金融機構與“省政采系統”直接對接,推動實現全流程線上融資,逐步向全省實施推廣。

  五、融資基本流程

  (一)融資申請。有融資需求的供應商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上自主選擇金融機構及其融資產品,憑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申請。

  (二)融資審核。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融資信息審查,決定是否為其提供融資,做好預授信。雙方達成融資意向后簽訂融資協議,確定融資成交信息并約定融資回款賬戶。金融機構向省財政廳反饋融資成交信息。

  (三)賬戶管理。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確定融資的,供應商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在合同中予以載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確定融資的,如需修改賬戶信息的,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變更合同賬戶申請,經采購人確認后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在合同中予以變更。省財政廳根據金融機構反饋的融資成交信息匹配對應的政府采購合同,并標記為“政府采購融資合同”,融資回款賬戶作為采購資金支付的唯一賬號在“省政采系統”中予以標識。

  (四)發放貸款。供應商向金融機構發出提款申請時,金融機構對融資回款賬戶確認無誤后,根據融資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后,原則上不得變更政府采購融資合同中的賬戶信息,確需變更的,供應商須向金融機構書面申請,經金融機構同意后方可變更。

  (五)歸還貸款。采購人必須將采購資金支付到政府采購融資合同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供應商根據融資協議的約定按時歸還貸款。銀行按融資協議約定,從融資回款賬戶中收回貸款。

  六、職責要求

  (一)省財政廳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政策引導和技術支持,積極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搭建平臺,為金融機構和供應商之間開展融資業務提供相關必要信息,協助金融機構強化政府采購合同項下的融資回款賬戶控制,加強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

  (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發揮信貸政策導向作用,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信貸指導和金融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把金融機構支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情況納入“廣東省銀行業機構綜合評估”以及作為地方政府部門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金融人才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金融機構要轉變抵押擔保的傳統信貸觀念,對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資質良好、經營狀況良好的中小企業開展融資業務,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財產抵質押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條件,不得收取融資利息之外的額外費用。要建立綠色通道,安排專人定向服務,優化審查流程,簡化審查手續,為供應商融資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要對履約記錄良好、誠信資質高的小微企業,在融資額度、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

  (四)供應商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真實、完整、準確地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審查所需相關材料。與金融機構簽訂融資協議后,應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作為政府采購融資合同資金回款的唯一賬戶,不得隨意變更政府采購融資合同的回款賬戶。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嚴格按照按融資協議約定歸還貸款。

  (五)采購單位要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和供應商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在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合同資金。要配合金融機構鎖定融資回款賬戶信息,不得將資金支付到供應商的其他賬戶,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回收。

  (六)采購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工作,在供應商領購采購文件、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時主動宣傳介紹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在采購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指引條款,明確告知供應商在中標(成交)后需要融資時可以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發揮部門合力,協同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積極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和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二)加強責任追究。供應商弄虛作假或以偽造政府采購合同等方式獲取融資,或無故不按時還款的,金融機構可以解除融資協議。除按融資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視情節輕重,依據《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金融機構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發布不實信息或虛假宣傳,或違背服務承諾開展融資的,由省財政廳視情況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資格。采購單位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無故拖延支付合同資金的,由省財政廳視情況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三)加強宣傳推廣。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設立專區,發布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相關信息。組織開展銀企座談會、業務推介會等多種形式的推廣活動,向中小微企業普及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擴大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知曉度。加強跟蹤問效,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政策,讓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惠及更多中小微企業。

  附件:1.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線下業務流程.doc           

                 2.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線上業務流程.doc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2020年5月19日

  (省財政廳聯系人及電話:宋明城,020-83188586,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系人及電話:徐升,020-83135618,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聯系人及電話:陳亞東,020-83052135)